《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主要修订的内容1、关于债务重组定义。2、关于债务重组方式。3、关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4、关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5、关于衔接办法。对于修订后的准则施行之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新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主要修订内容1、关于定义和新概念。2、关于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3、关于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4、关于投资的划转与处置。5、关于衔接办法。对于修订后的准则施付之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新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
该准则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1、关于租赁的分类。租赁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2、关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3、关于出租人的会计处理。4、关于售后租回交易。5、关于衔接办法。
该准则主要是对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进行规范。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当开始资本化:(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己经开始。
主要增加或修订了以下内容:1、关于无形资产的计量。2、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3、关于无形资产减值。4、关于无形资产处置和报废。5、关于信息披露。6、关于衔接办法。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主要修订内容:1、关于准则不涉及的事项。2、关于准则涉及的术语。3、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4、关于信息披露。5、关于衔接办法。
会计准则中的现金流量表准则主要修订内容: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易部分。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部分。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部分。4、补充资料部分。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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