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新设合并登记具体有下列流程:1、在公告45日后申请设立登记;2、出具合并协议和合并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3、工商登记机关经审理后办理登记手续,发给营业执照。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需5个条件。合并各方注销,设立一个新的企业法人;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满90天;合并各方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各方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订立合并协议。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文件: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投资者)关于新设合并和注销企业法人的决议;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因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新开办的企业,应申请开业登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合并后法人享有和承担。
具体流程如下:1、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2、提交相关材料。3、登记机关审核并注销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企业法人登记条件是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迁移,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
企业法人迁移,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