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有这样一位律师,他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难题,他就是
湖南民协
律师事务所主任罗超。
罗超律师在法律界有一定影响力。他获得2018首届“寻找湖南最具影响力律师”网络评选大赛金牌律师相关荣誉,这反映出他在湖南律师群体中有着不错的表现。同时,他还兼任多个职位,如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第一届医疗安全与风险防控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
郴州市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郴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暨医疗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郴州市
苏仙区人大常委会
法律咨询员、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以及
桂东县政法委法学法律相关人员等。这些职务体现了他在不同法律领域有所涉猎,也彰显了他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社会认可度。
罗超律师深耕郴州本地法律服务领域达13年之久,他有着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主攻婚姻、遗产纠纷、劳动纠纷、个人权益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以及
刑事辩护等案件。曾参与标的额400万元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还代理涉嫌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为被告人争取到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缓刑三年的结果,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与赞誉。
下面我们通过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例,来看看罗超律师是如何运用他的专业技能为当事人解决难题的。
上诉人单某某与上诉人张某某原系合伙经营关系。2023年7月29日,双方签订《退股协议》,约定张某某停止使用手机号码并解绑公众号,若因其操作导致店铺纠纷或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协议明确了五万元违约金的计算基准。然而,协议签订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单某某认为张某某未按约定处理手机号及公众号事宜,还唆使店铺会员退款,给店铺造成实际损失,遂诉请
法院判令张某某履行协议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张某某则对货物返还、损失赔偿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提出异议,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范围过宽、金额过高。一审法院作出部分支持、部分驳回的判决,双方均提起上诉。
在本案上诉及调解过程中,罗超律师作为上诉人单某某的代理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精妙的辩论策略与法律主张。
首先,紧扣合同,主张严守约定。罗超律师始终以《退股协议》这一依法成立的合同作为权利主张的根本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俗来讲,就好比两个人签订了一份买卖商品的合同,双方都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个案例中,《退股协议》是单某某和张某某双方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未按约定支持诉请存在瑕疵,该规则支撑了我方基于合同约定向对方主张权利。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用生活化的场景来解释,如果甲和乙约定甲给乙送货,结果甲没有按时送货或者送的货质量有问题,那么甲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继续把货送齐、把有问题的货修好或者赔偿乙的损失。在本案中,张某某未按《退股协议》的约定处理手机号及公众号事宜,还唆使会员退款,给店铺造成了损失,这就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且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该规则明确了张某某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责任,有力地支撑了案例中我方对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
其次,区分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明确责任主体。针对店铺损失问题,罗超律师具体指出损失系由张某某“唆使会员退款”的积极行为所导致,并提交了相应证据,强化了其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
再次,灵活调整诉求,引导调解走向。罗超律师让当事人主动将违约金请求从协议约定的五万元降低为一万元,为调解协商创造了价格空间,最终达成了6,942元赔偿方案。
此外,精确核算损失,锁定调解范围。依据对方上诉状中对损失项目的自认和重新计价与证据精细化核算,避免了因约定不明可能产生的新的履行争议,确保了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
最后,利用二审调解程序,追求终局解决。罗超律师充分认识到二审调解的制度价值,积极引导当事人参与调解,将一审中双方的所有争议点全部纳入调解议题,最终达成的协议覆盖了双方上诉的全部内容,实现了纠纷的一揽子、终局性解决。
经过罗超律师的努力,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外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张某某确认履行停止使用相关身份标识的义务,返还价值10,428.5元的特定货品,支付各类损失赔偿共计6,942元,双方纠纷了结,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二审调解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后,原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
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展示了罗超律师在合伙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他始终秉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执业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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