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债务的处理方式是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定或法院裁定,协商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方式有:(一)债务转为资本;(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三)以资产清偿债务。
公司重组的方式有很多种,不同重组方式下原有债务的处理并不一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的,其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公司分立的,原则上由分立后的公司连带承担,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是收购,原公司并不灭失,债务仍有原公司负担。
企业转让债务的处理如下:1、企业发生转让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转让债务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2、受让企业未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债权人可以以原企业与受让企业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债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转让给其他公司,两家公司进行合并的,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合并后的企业继承。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对于破产企业的债务,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通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解决公司逃避公司债务的问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防止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背后股东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直接负责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以达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定的法律措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有益补充和完善,共同构成了法人制度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失去独立人格特征的法人状态的揭示和确认,而不是对健全公司法人的直接否认。
法律规定,如果公司因拆分、合并等进行资产转让的,由合并后或拆分后的企业继承债权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