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报发出清算公告后仍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可以经营但仅可开展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解散债务之后清算有:(一)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三)应缴纳的税款。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破产时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为: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只要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破产程序完成后就不必偿还债务。公司破产时用破产财产清偿务,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要通知债权人,由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因解散注销的,在决定注销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因破产清算注销的,公司的债务根据破产清算程序清偿后消灭。
首先,应当先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补偿金;其次偿还破产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再偿还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