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行为是指以下这些:1、强买强卖商品;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等。
强迫交易行为认定:认定该行为时应当注意:强迫交易行为与强迫交易罪的界限。二者区别的关键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情节是否严重,可从行为人强迫交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强迫的方式方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影响等等。
界定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行为,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交易的合法性问题。二是交易的真实性问题。本罪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规定其犯罪手段是暴力或威胁,这表明强迫交易罪侵犯了多个客体。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强制交易可分为以下三类: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
强迫交易罪的行为包括:(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交易是没有未遂形态的,强迫交易罪是行为犯,没有未遂犯形态。行为人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强迫交易是没有未遂形态的,强迫交易罪是行为犯,没有未遂犯形态。行为人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一)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三)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图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