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一)保证金制度;(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三)涨跌停板制度;(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五)风险准备金制度;(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批准:(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二)变更业务范围;(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一)保证金制度;(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三)涨跌停板制度;(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五)风险准备金制度;(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是一种集中交易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即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未来的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的交易行为。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一)提高保证金;(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四)暂时停止交易;(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加拿大交易所交易规则
免费查看塑料交易所入市交易合同
免费查看塑料交易所入市交易协议
免费查看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免费查看网上证券交易所交易合同
免费查看广东塑料交易所交易商入市交易协议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