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查事实精研法理,律师助企业打赢工伤纠纷免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劳动工伤纠纷是较为棘手的问题。张某系某工厂在职员工,2019年12月26日在工作中受伤,简单就诊后回湖北老家。受新冠疫情影响,他长期无法返岗及复查治疗,直到2020年5月才入院手术。后续其伤情被认定为工伤,构成十级伤残。此后,张某以工厂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工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的王洁律师接受工厂委托,全程代理本案应诉。
王洁律师接手案件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全面精准地查实关键事实。她深知,只有理清事实脉络,才能为后续的辩护打下坚实基础。王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时间线与沟通记录,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经过仔细调查,她发现张某受伤后未向工厂报备工伤情况、未履行告知义务,返乡后长期与工厂失联。这就导致工厂对其受伤、就医、休养的全部事实完全不知情,客观上无法核算、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由此可以判断,工厂不存在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过错。这一事实的查实,让案件的走向逐渐明朗,为后续的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明确事实基础上,王洁律师进一步深入研究同类判例及立法本意。她清楚,司法裁判并非机械适用法条,对于用人单位无主观过错、因员工未告知导致未发工资的情形,不应苛责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于是,她结合这一原则,整理出一份完整的代理意见。在代理意见中,王律师重点论证本案不符合劳动者单方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为了让观点更具说服力,她还详细阐述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前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立法本意是惩戒用人单位恶意拖欠、无故克扣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主观过错,并非所有未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形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她指出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专属待遇,需以用人单位知晓员工工伤事实、休养事实为支付前提,而本案中工厂因信息缺失未能支付相关工资,不存在拖延、拒付的主观恶意。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王洁律师的代理观点,认定案涉工厂不存在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张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判决工厂无需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结果成功为企业挽回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王洁律师现任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她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多年,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办案经验以及严谨专业的执业态度,积累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能力。她身兼太仓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太仓市合法性审查专家库成员等多项社会法治职务,深度参与本地司法调解、行政合规审查、基层法治建设等核心工作,熟悉本地司法裁判尺度、行政办事流程及各类纠纷处置规则,具备贴合本地实际的专业化、本土化法律服务优势。其业务覆盖面广,无论是企业日常经营合规管控、合同风险防范,还是行政争议化解、个人婚姻家事纠纷处理等,都能精准研判案件核心问题,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如果您在民商事、婚姻家事等诉讼代理,劳动人事争议解决,企业与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代理等方面有法律需求,王洁律师将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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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洁律师
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苏州
律师简介
王洁律师,联系电话:13862270335,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多年,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办案经验以及严谨专业的执业态度,积累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能力,同时身兼多项社会法治职务,积极投身地方法治建设工作。目前兼任太仓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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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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