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注销
公司就能逃避债务?
案件争议
A公司与某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项目成功获得80万元政府补助,按约定该企业需支付8万元技术服务费。但A公司完成服务、开具发票并多次催款后,对方仍未付款。后来,该企业在未完成有效清算、
股东未足额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办理了
注销登记。A公司将该企业两名原股东B、C,以及被主张为企业实际控制人的D一并诉至
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支付服务费及滞纳金。庭审中,对方提出A公司未完整履行合同义务、案件已过诉讼时效、费用及滞纳金计算标准过高等抗辩理由。
法院判决逻辑
法院最终判令B、C二人向A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8万元,并支付滞纳金;驳回A公司要求D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岑海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全面梳理证据,证明A公司已按约履行核心服务义务,推翻了对方“未完成结题服务”的抗辩。依据
民法典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整理催款记录,证明时效存在中断情形,驳回了被告的时效抗辩。同时,精准援引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举证证明企业股东未足额实缴出资、注销前未开展有效清算,依法主张股东对公司遗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条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
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
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
公司注销并不意味着债务的消灭,股东在未足额出资或未有效清算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误区二:
离婚只能对簿公堂?
案件争议
男女双方婚后因生活理念、沟通方式分歧,感情逐渐淡化,一方提出离婚,但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
子女抚养、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事项上分歧严重,多次自行协商无果。
法院判决逻辑
岑海瑞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直接进入庭审对抗,而是秉持以和为贵的思路,分别单独会见双方当事人,倾听诉求与心结,平复他们的情绪。结合
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解读条文、分析利弊。针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多次居中斡旋,提出折中方案。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和平分手。
法条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处理离婚纠纷时,调解是一种重要的方式,能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减少矛盾冲突。
误区三:借名贷款名义借款人一定担责?
案件争议
某农商银行以两名自然人作为名义借款人发放400万元经营性贷款,另外两名当事人以林木资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银行未有效催收,多年后起诉要求名义借款人偿还剩余本金近300万元及高额利息、罚息,同时要求对抵押资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判令抵押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逻辑
岑海瑞律师核查发现该笔款项属于典型借名贷款,银行自始知晓实际用款人,且抵押合同签订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逾期后未及时追索。一审法院采纳律师抗辩意见,判决仅由实际用款人偿还剩余本金,利息按较低标准计算,驳回银行要求名义借款人担责、行使抵押优先受偿权、主张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银行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同时,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借名贷款中,若能证明实际用款人,名义借款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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