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产权登记名字就是唯一产权人?
很多人认为,
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一定是谁的。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案例还原
林女士和林先生是姐弟,案涉
北京市
西城区某胡同房产是他们父母婚内购置的,属于父母共同财产。父亲早年去世后,1951年房屋档案错误记载由弟弟一人继承。“文革”后落实私房政策,房屋产权仍登记在弟弟名下,不过姐弟二人长期共同收取房屋租金。弟弟曾多次书面承诺案涉房产对半分割,可后来却反悔,主张房屋为其个人所有,拒绝配合确权及变更登记。林女士为明确产权、保障晚年权益,
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逻辑
法院最终支持了林女士的诉求,确认房屋为姐弟按份共有,各占1/2份额。这是为什么呢?依据
物权法,虽然房屋登记在弟弟名下,但该房屋源自父母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母亲、姐弟均为合法继承人,且无证据证明林女士放弃继承。1951年的档案记载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作为确权依据。弟弟事后书面承诺对半分割,构成自认,结合姐弟长期共同收取租金的履行事实,足以推翻登记外观的单一效力。所以,不能仅仅依据产权登记名字就认定房屋归属。
误区二:“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可无限期占用?
对于一些历史遗留的“标准租私房”问题,很多人觉得承租人可以一直占用,产权人无权要求腾退。这种想法其实是错误的。
案例还原
林女士、林先生是北京市西城区某院落房屋按份
共有产权人。案涉房屋是文革期间被代管、落实政策时带户发还的私房,属于标准租私房历史遗留问题。被告方王某、孟某等五人长期占用院内北房一间、西房一间,还在院内私搭
自建房、房顶搭建鸽子窝,严重影响房屋安全、通行、采光及产权人物权完整行使。委托人多年维权未果,诉至法院,一审仅支持部分房屋使用费、部分腾退及拆除违建,未实现完整返还。
法院判决逻辑
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首先,依据物权法的所有权权能,产权人有权主张排除妨害、返还原物。虽然房屋属于落私带户发还,但被告方的租赁关系已超法定最长期限,且他们已购福利房,不符合安置条件,产权人无法定安置义务。同时,违法搭建物严重危及危房安全,必须拆除。不完整腾退会导致物权无法整体行使,承租人已有住房,无理由继续占用。最终,二审法院判令被告限期腾空西房北数第一间交还委托人,为后续剩余房屋腾退奠定了生效裁判基础。
法条解释,纠正认知
物权法相关规定
物权法明确了物权的归属和行使规则。在上述案例中,物权的确认和行使起到了关键作用。比如在姐弟房产共有权确认纠纷案中,虽然房屋登记在弟弟名下,但结合房屋来源、继承情况以及弟弟的自认等因素,法院依据物权法确认了姐弟的共有权。在“标准租私房”腾退案例中,也是依据物权法的所有权权能,支持了产权人的排除妨害、返还原物请求。
租赁合同期限规定
租赁关系是有法定最长期限的。在“标准租私房”案例中,被告方的租赁关系超过了法定最长期限,所以他们以历史政策为由拒绝腾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通过这两个真实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很多常见的认知可能是错误的。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我们不能仅凭直觉和经验来判断,而应该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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