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普通合伙人除名退伙的情况法律的规定是:普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不正当执行合伙事务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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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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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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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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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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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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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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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报告编号:NO.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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