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票据追索权是在占有票据基础上实现的,所以放弃票据追索权没有放弃票据占有权的,可以行使追索权。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法》第17条分为三种: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行使追索权的要件如下: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主张票据追索权:1、票据持票人与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票据关系。2、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合法有效的票据。3、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内向付款人行使了付款提示权即请求权,并取得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4、持票人主张票据追索权的时间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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