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贤喆律师自2009年起正式执业,同时具备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重专业资质。他深耕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十余年,秉持专业、严谨、高效的服务宗旨,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精细化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
伍贤喆律师的业务覆盖知识产权全领域,包括
商业秘密保护、
专利申请与布局、
商标注册与维权、著作权登记与保护、FTO(自由实施)分析、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代理等核心服务。无论是基础的知识产权确权登记,还是复杂的
侵权纠纷应对、
刑事辩护,他都能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妥善处理。
伍贤喆代理过众多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其中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就充分展现了他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能力。在这个案件中,原告持有酒瓶外观设计专利,指控两被告销售回收灌装假酒,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伍贤喆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做
专利侵权比对,严格审查合法来源与酒类流通凭证。同时,结合虚假宣传情节,他认为回收旧酒瓶不属于权利用尽。在这个过程中,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就是所谓的“权利用尽原则”。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你买了一部正版手机,你再把这部手机转卖给别人,这是没问题的,不会构成对手机专利的侵权。因为手机在被合法销售出去后,后续的这些使用和转售行为就不再受专利权的限制了。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两被告认为回收旧酒瓶再灌装销售属于权利用尽后的合理行为。但伍贤喆律师结合虚假宣传等情节进行分析,指出回收旧酒瓶再利用并灌装假酒这种情况不能简单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因为被告的行为不仅利用了原告的专利外观,还存在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规则明确了正常销售后产品后续使用的合法性界限,在案例中支撑了伍贤喆律师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的抗辩观点,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
法院认定部分产品落入
专利保护范围,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这一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为原告挽回了损失,也彰显了伍贤喆律师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方面的专业水平。
除了这起案件,伍贤喆还代理了
上海某大型国企的专利申请、上海某航空
公司和核电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处理数据和个人隐私合规业务。他还为上海某大型化妆品出海企业出具产品FTO报告并代理欧美专利的PCT申请。在代理某投资公司投资创新型企业附加知识产权条款的
股权回购问题时,因被投公司未履行知识产权开发义务,伍贤喆帮助投资公司获得了法院判决,要求被投公司回购并承担违约责任。
伍贤喆具备理工与法律交叉融合的多元化行业背景,这使他能够精准对接企业技术团队,深入了解企业的技术水平、研发方向和经营模式。他能精准挖掘企业实际技术创新点,全面排
查知识产权领域的潜在风险,包括侵权风险、确权风险及布局漏洞等。
他始终坚守“预防为先、保护为主、维权为辅”的服务理念,通过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布局规划、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成果进行系统性保护,推动技术创新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在技术评估与技术保护领域,伍贤喆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他能结合企业产品技术特性,开展专业的规避设计、侵权风险检索等工作,降低企业上市产品的侵权风险,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产品市场投放提供坚实的知识产权保障。尤其在企业上市的关键节点,他凭借专业的FTO分析能力,全面排查企业知识产权潜在隐患,提前规避重大知识产权诉讼风险,保障企业上市进程顺利推进。
众多企业客户对伍贤喆律师高度认可与信赖。他如一位忠诚的守护者,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企业排忧解难。如果你也面临着知识产权方面的困扰,不妨让伍贤喆律师为你提供专业、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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