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律网小编票据权利的丧失和补救问题,其实是票据权利保护的问题。尽管票据权利的保全和票据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对票据权利的保护,但票据权利保全是为了使票据债权人的利益不受

华律网小编近期接连有几位当事人咨询“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怎么办?”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只是汇票的一种,汇票又是票据中的一类,其他汇票、票据也存在票据丧失的情形。 票据权利的行使以

票据之丧失,指票据权利人在违反自己意思之状态下丧失票据占有。这一概念包含这样两个构成要素:票据的丧失是违反票据权利人本身意思的,票据权利人已丧失票据之占有。对这两个构成要件分述如下:(1)违反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指票据权利人本身没有丧失票据权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法》规定的允许挂失止

1、失票人因失去了票据,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是完全证券,是票据权利的象征,离开票据就无法主张票据权利,失票人失去票据之占有,自然无法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为提示证券、缴回证券,失票人失去票据,不能向票据债务人为提示行为和缴回票据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