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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2024.04.11 公司法 1901人浏览举报
解析
票据权利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
(1)发行取得。指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原始取得票据权利。它是票据权利最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也是其他取得方式的基础,没有票据权利的发行取得,其他取得方式无从谈起。
(2)善意取得。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1)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的背书转让,是最主要的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方式。此外,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追索义务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取得票据,也是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2)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包括依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也包括依继承、公司合并、营业受让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

风险提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①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因为如果其前手为有权利人,受让人当然取得票据权利,无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②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受让人必须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并且能够以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
③受让人必须是善意。所谓善意是指无恶意或重大过失。恶意就是明知让与人无让与权利;重大过失就是欠缺一般人应有的注意,没有发现让与人无让与权。对于受让人善意的判断,应以受让人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判断标准;且其注意义务也仅限于其直接前手。受让人就其善意与否,不负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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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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