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关于票据纠纷的部分,行使票……
我国票据法从票据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做了规定,具体包括:(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2)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撤销权并非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撤销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1年,由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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