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案中,双方婚前育有一女,后补办婚姻登记。婚后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被告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然而,调解书中仅对离婚、子女抚养及抚养费问题进行了约定,未涉及探视权相关内容。离婚前后,被告长期阻挠原告看望女儿,分居多年原告仅成功探望一次,多次协商均被拒绝。在这种困境下,原告委托了崔静律师提起探望权诉讼,并提出了完整的探视诉求。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通俗化解释:就好像两个好朋友一起养了一只宠物,后来两人分开了,没养宠物的那个朋友依然有去看看宠物的权利,养宠物的朋友得配合。在离婚这件事里,没直接带孩子的一方也有看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得帮忙让这个事顺利进行。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例中,虽然离婚调解书中没有约定探视权,但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原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然享有法定的探望权利。被告以口头约定原告自愿放弃探视权为由进行抗辩是不成立的,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原告对法定探望权利的主张。
崔静律师接手案件后,制定了一系列专业的办案策略。首先,依据民法典法条,确立探视权法定属性,击破被告“口头放弃探视”的抗辩。律师指出,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身份权利,属于人身权利,不能仅凭口头约定随意放弃,即便离婚调解文书未写明探视内容,父母法定探望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其次,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分层制定合理探望方案。考虑到女儿年仅四周岁,心智不成熟、对固定生活环境依赖性强,律师优先争取每月固定短期当日探望,待孩子年满八周岁具备自主表达能力后,再协商调整长期留宿、节假日探望方案。此外,律师还完整梳理阻碍探视事实,佐证被告拒不配合的过错,并兼顾情理与法理,平衡双方诉求与孩子成长利益。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通俗化解释:如果有个人或者组织不让另一方去看孩子,法院可以对这些人采取像拘留、罚款这样的办法来惩罚他们,但是不能强迫孩子去见另一方或者强迫另一方去探望孩子。就好比有人把你去看朋友的路堵住了,警察可以处罚这个堵路的人,但不能强迫你的朋友一定要见你。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如果被告在法院判决后依然拒不配合原告行使探望权,法院可以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对被告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原告通过诉讼明确强制探望规则,后续若被告拒不配合可申请强制执行的诉求。
经过崔静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作出了合理的裁判。判令原告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固定周末当日接送(上午9点接走、17点前送回),被告必须予以协助配合;待女儿年满八周岁后,双方可结合孩子自身意愿重新协商调整探望时长、留宿、节假日探视事宜;驳回原告寒暑假长期同住、春节中秋单独过节的其余诉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这一判决既保障了原告的法定探视权利,又兼顾了孩子的成长利益。
崔静律师毕业于德州学院法学专业,自2012年初始执业以来,专职深耕婚姻家事、婚约财产、法定继承全品类纠纷,拥有大量一线家事诉讼实战经验,经手百余起疑难婚姻类案件。她擅长系统化调取证据,庭审质证逻辑严谨,兼顾诉讼判决与庭前调解双路径,能全方位维护当事人人身、财产合法权益。她的执业证号13715201211763647,见证了她在法律道路上的专业与执着。如果您在婚姻家事方面遇到类似的困扰,不妨相信崔静律师的专业能力,让她用法律为您守护家庭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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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静律师
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地:聊城执业14年
擅长:
离婚、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程建筑
律师简介
崔静 婚姻家事专职律师,咨询电话:18806351020(同微信)
毕业法学专业,专职深耕婚姻家事、婚约财产、法定继承全品类纠纷,拥有大量一线家事诉讼实战经验,经手百余起疑难婚姻类案件。
擅长处理家暴分居离婚、第一次判离失败二次起诉离婚、跨国涉外离婚、配偶患精神疾病离婚、对方拒不出席缺席离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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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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