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睿己
律师事务所的杨炳涛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在多个案件中成功应对挑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票据追索权案:有理有据应对抗辩
在电子
商业汇票拒付后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中,持票企业合法取得票据却遭拒付,遂向出票人及保
证人行使追索权,要求支付10万元票据款及利息。出票人及保证人分别提出抗辩,来势汹汹。出票人抗辩持票人未证明基础交易真实性,保证人则称未出具内部决议,且保证期间已过。
面对这样的情况,杨炳涛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沉着应对。他指出,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关系与基础交易关系相互分离,持票人只要持有形式合法、背书连续、提示付款被拒的有效票据,即可直接行使追索权,出票人不能以基础交易瑕疵对抗合法持票人。同时,票据保证优先适用《
票据法》,不适用
公司法第十六条,保证人一经在票据上完成保证记载,就应承担票据责任,且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时效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本案起诉未超时效,保证人免责抗辩不成立。在律师的有力反驳下,
法院最终认定出票人支付票据款及利息,保证人承担
连带责任。
案件调解:巧妙设计保障权益
在建材买卖欠款诉中调解案和
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里,虽然没有激烈的庭审对抗,但调解过程中的利益博弈同样考验着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应变智慧。
在建材买卖欠款诉中调解案中,原告建材
公司与被告装饰公司就货款产生争议。杨律师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为原告争取到了有利的调解方案。调解方案不仅明确被告分四期支付欠款,还设置了“加速到期+违约金”条款,一旦被告逾期,原告可直接申请执行全款及违约金,大幅降低了执行风险。同时,诉讼相关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合理弥补了
债权人的维权成本。
在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中,法院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杨律师促使调解书中确认其与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双重保障。调解协议还特别约定了“加速到期”及“逾期违约金”条款,既对
债务人形成威慑,也为后续
强制执行提供了明确计算依据。
挂名监事案:依法维权解除风险
在挂名监事诉请涤除工商登记案中,原告被登记为公司监事却未参与经营,提出辞任后公司及
股东拒不配合变更登记。杨炳涛律师依据法律,为原告主张权益。他强调挂名监事在无任职合意、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未获取报酬的前提下,享有法定辞任权,公司及股东负有配合变更的法定义务。当内部救济穷尽,当事人可直接通过诉讼涤除登记。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原告不再具有监事身份、不承担监事相关责任,从根本上阻断了挂名带来的法律风险。
杨炳涛律师凭借扎实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准确把握关键,巧妙应对各种挑战,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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