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
商业汇票拒付后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持票企业通过合法背书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提示付款时被拒付,该企业遂向出票人、票据保
证人行使票据追索权,要求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此时,出票人以持票人未证明基础交易真实性为由进行抗辩,保证人则提出未出具内部决议、保证期间已过的理由,来势汹汹。
杨炳涛律师凭借对
票据法的深入理解从容应对。他指出,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关系与基础交易关系相互分离。持票人只要持有形式合法、背书连续、提示付款被拒的有效票据,即可直接行使追索权,出票人不得以基础交易瑕疵对抗合法持票人。同时,票据保证属于要式、单方法律行为,优先适用《票据法》,
法院明确不审查
公司内部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保证人一经在票据上完成保证记载,即应承担票据责任。而且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时效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本案起诉未超2年,保证人免责抗辩不成立。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票据合法有效、背书连续,持票人享有完整票据权利,判决出票人支付票据款及利息,保证人承担
连带责任。
建材买卖欠款诉中调解案件和
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均面临
合同纠纷问题。建材公司与装饰公司因建材买卖合同货款产生争议,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刘某因买卖合同货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法院立案后组织调解,其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博弈。
调解过程中,杨炳涛律师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在建材买卖欠款案中,他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让被告分四期支付欠款,设置“加速到期+违约金”条款,规定若被告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放弃其他诉求;若任意一期违约,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违约金20000元一并申请
强制执行,还明确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在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里,锁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共同被告,与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设置了“加速到期”及“逾期违约金”条款(年息4.65%),既保障了
债权人的权益,又符合司法标准。这种调解方式程序简便、成本低、履行确定性强,能大幅降低执行风险。
挂名监事诉请涤除工商登记案中,原告被登记为某一人有限公司监事,但未参与公司经营、未获报酬。原告提出辞任后,公司及股东拒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看似占据优势,不配合原告的合理诉求。
杨炳涛律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依据法律,提出挂名监事享有法定辞任权,在无任职合意、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未获取报酬的前提下,当事人有权提出辞任,公司及股东负有配合变更的法定义务。在内部救济穷尽的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通过诉讼涤除登记。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限期办理变更登记,股东予以配合;逾期未办理的,原告不再具有监事身份、不承担监事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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