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独立性:(1)票据行为能力上的独立性。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它签章的效力。
保证监事会的经费。对监事会活动所需之日常经费,应规定事先单独划拨,保证充足需要。监事选任的独立性。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监事选任的提名要进行明确规定。可以考虑规定由监事会自身负责提名,或由股东大会的特别委员会负责提名,尽可能摆脱董事会的操纵。
担保合同不可以约定独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尤其是独立担保,即使担保人声明:担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申明也是无效的,担保合同是基于主合同建立的,不具有独立的效力。
担保保证合同不可以单独存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票据质押具有如下的法律效力:一般是可以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的,且质权人也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可以在票据上再背书,而对出质人的效力是,出质人对票据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
票据效力怎么认定:1.对收款人的效力。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
不可以。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尤其是独立担保,即使担保人声明:担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国内贸易中还未承认独立担保的有效性,担保合同应当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
1、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在伪造的票据上进行真正签名的其他人必须负担票据责任。票据的伪造,如果获得被伪造人的追认,票据行为仍可成立。2、对伪造人而言,票据外观上没有自己的签名,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应根据刑法和民法的规定负伪造有……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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