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期间,担保债权应当暂停行使,但可以参加重整计划讨论,对重组计划作出表决。法律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出现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等情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一般在公司破产重整的期间,对于员工的工资是必须要发放的,而且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这些都是第一位需要清偿的,而且员工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破产重整的期限并非固定为6个月。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破产重整的具体期限。重整的期限可能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重整计划的复杂性以及法院的裁定而有所不同。 在重整过程中,人民法院会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这只是重整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而整个重整期限可能会更长。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单位破产,依然不能影响员工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那么单位拖欠员工的工资是需要发放的,单位拖欠员工的工资,那么员工可以拨打12333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对担保有数额限制的,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不能超过该限制。如果超过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