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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后,未完成出资义务的出资人是否需要补足出资额?

2022.11.21 公司法 1597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需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管理人在清理破产企业财产和审查破产企业资金账目时,如果发现出资人应投入的资金没有投入或投入后又抽回的,应在查明原因后依法追回,并列入破产财产。

风险提示: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报告编号:NO.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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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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