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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清算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2018.12.26 公司法 1795人浏览举报
解析
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1、清算组是民事主体。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因此,法律已赋予清算组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清算组是独立的机关。
清算组虽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受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也受债权人 会议的监督,但清算组不隶属于政府,也不是破产债务人 或债权人的代理人,更不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或下属机构。而是公平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依法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完成清算事务。
3、清算组是特殊的民事主体。清算组是以完成清算工作为目的的特殊组织。清算组设立目的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性。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1)权利能力的特殊性。受设立目的的限制,清算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与破产清算工作为限。
与清算工作无关的民事行为,清算组无权进行。
(2)存续期间的特殊性。清算组因企业被宣告破产并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随着清算工作的完成,清算目的得以实现,清算组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理由。故清算组的存在时间具有临时性。
(3)责任归属的特殊性。清算组仅以完成清算工作为目的,其虽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但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清算组为债权人利益而作出的民事行为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破产企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破产财产是为全体债权人尚未分配的财产,因此,该赔偿责任实质是债权人承担。
(4)清算组的行为具有特殊性。清算组的行为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从一定意义上说,其是破产企业部分职能的承继者,继续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已经开始,尚未完成的行为。
另一方面是为完成清算工作实施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报告编号:NO.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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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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