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破产取回权特征: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依照民法理论,只有在占有非法或者占有无因的情形下,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一,一般破产取回权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二,一般破产申请取回权的权利主体是财产的权利人;三,一般破产取回权的义务主体是管理人;四,财产的权利人取回的是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一,一般破产取回权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二,一般破产申请取回权的权利主体是财产的权利人;三,一般破产取回权的义务主体是管理人;四,财产的权利人取回的是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抵押担保是物的担保,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大多倾向于采用抵押方式设置担保。但抵押担保也并非万无一失,尤其是债务企业濒临破产时,更应谨慎抵押担保的风险,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抵押债权人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抵押权,否则就会因为疏于行使权利而丧失优先受偿的抵押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抵销权有以下限制条件。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有以下规定: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有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等;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出卖人享有取回权的情形】民法典第642条规定了享有取回权的情形【出卖人无法行使取回权的情形】1、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2、买受人将标的物无权处分给了善意第三人——为何第二种情形出卖人无法行使取回权?因为享有取回权的基础是出卖人还享有所有权,而《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规定了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出卖人没有对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进行登记,买受人以合理的价格出卖给了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所以此时出卖人不享有取回权【出卖人无法行使取回权的救济】1、出卖人无法行使取回权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以获得价款。——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情形下,出卖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标的物,获得价款出卖人优先受偿——买受人将标的物无权处分给了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出卖人可以主张以买受人出卖标的物所获价款优先受偿;若买受人已将价款挥霍,出卖人可以请求赔偿。
破产案件取回权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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