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作为被告的情形:1、管理人未勤勉尽职履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2、管理人因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该种损害赔偿作为共益债务,先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如果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管理人要承担责任。在上述二种情况下引发的相关诉讼,诉讼管理人通常都会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1))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第一,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等;第二,债务人财产的估价费用等;第三,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分配表的制作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提存分配费用等。(2)管理人执行费用报酬聘用工作人员费用。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债权人可以申请更换。如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已成立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要求破产人履行债务请求权的人。 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是: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管理人职责: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开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管理和处分财产。
破产管理人委员会作用如下:1、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公章、会计账簿等材料进行接管。2、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制订调查报告。3、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4、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的债权和要求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