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启动债权人要在接到清算组成立通知三十日内,或者自清算组成立公告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若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申报债权期间,破产人不得进行个别清偿。
首先由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书面申请,然后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破产清算裁定书,然后在人民法院的主导下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负责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债权发生事实与证据;(2)债权人主体资格的证明;(3)债务人最新工商登记单;(4)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等情况;(5)债权明确无争议的证据,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6)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7)债务人的办公地点、负责人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1.申请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重整的权利;2.协商权:预重整,即庭外重组过程中,与债务人、重组方等的协商权利;3.申报权:债权申报的相应权利,也可以就遗漏申报的部分债权,进行补充申报。
破产程序启动债权人要申报债权的,应当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间内申报,还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是连带债权的,也需要说明。
破产程序中的重整计划需要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会议应依法分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才通过。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由债务人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后,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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