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振荣律师代理劳务纠纷案件,精准举证助原告获6808.92元合理赔偿
解析
案件背景与经过
原告李某某是一名学徒,跟随被告尹某某的弟弟学习水电安装技能,每日有170元的补贴。被告尹某某承接了案外人李某某位于某某区某某镇某某科技产业园的装饰装修工程,其中包含水电安装项目。2025年3月29日,被告邀请原告到该工地进行水电安装工作。当天,原告站在被告准备的施工梯子上施工时,由于梯子放置不平稳,导致原告跌落受伤,造成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距骨撕脱性骨折以及全身多处擦伤,住院治疗了9天。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提供安全的施工用品和安全措施,也未对施工工具的牢靠性进行检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案外人李某某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告,存在选任错误,应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李某某的起诉,并与李某某达成和解,李某某一次性支付了10000元。卢振荣律师代理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0499.38元。
律师策略与举证
卢振荣律师深知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劳务关系中双方过错的认定与责任比例划分。他着重收集和整理了能够证明被告过错的证据,精准举证被告未提供安全施工条件这一关键过错事实。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律师找到了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未提供安全施工用品、未检查施工工具是否牢靠等,为原告争取主要赔偿责任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同时,律师还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进行了详细核算,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在核算过程中,律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计算,确保各项损失金额的准确性。并且,律师还考虑到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以及案外人和解款项,进行了相应的扣减,使赔偿金额更加合理。
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劳务关系。被告尹某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提供安全施工用品和安全措施,也未检查施工工具是否牢靠,应承担70%的主要过错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佩戴安全护具,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需要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法院核定原告的损失合计为33009.88元,被告承担70%,即23106.92元。扣减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6298元以及案外人已赔偿的10000元后,判决被告尹某某赔偿原告6808.92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启示
这起案件给用工方和务工人员都敲响了警钟。对于用工方来说,在劳务关系中必须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和防护用品,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如果因为自身的疏忽导致劳动者受到伤害,将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对于务工人员而言,在作业时应佩戴安全护具,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否则也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卢振荣律师通过精准的举证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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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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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振荣律师
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佛山
擅长:
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公司法、侵权
律师简介
卢振荣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现执业于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佛山市法律援助库骨干律师、佛山市禅城区法律援助库骨干律师。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和非诉案件,精于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案件,特别是在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以及经济类犯罪、职务犯罪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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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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