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铁路货物运输
合同纠纷案件详情
(一)案件背景
2025年1月,原告A
公司(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与欧洲某买方签订家具
购销合同,约定货物需在2025年2月20日前到达欧洲港口,逾期每日按合同总金额10%支付违约金。A公司联系被告B公司(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安排中欧班列运输,B公司承诺18至23天到达,运费9300美元。1月22日A公司将418箱家具装柜交付B公司,2月7日支付运费人民币67734.69元。
(二)纠纷产生
然而,货物迟迟未发出,经多次催促,B公司于2月17日承诺退还全部运费,2月28日却反悔,仅愿退还1000美元,否则将货物拉回。A公司因货期紧急被迫同意。货物最终于3月16日才抵达目的地,欧洲买方以逾期交货为由向A公司索赔153763美元,A公司同意以抵扣后续货款方式赔偿。
(三)诉讼主张
卢振荣律师代理A公司起诉,主张B公司退还运费、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被告宋某(B公司唯一
股东)和被告C公司(某某跨境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
二、案件审理结果
(一)责任认定
法院认定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运输事务转委托给C公司,构成违约;B公司利用A公司货期紧急的危困状态,迫使其接受仅退1000美元的显失公平方案,依法予以撤销,B公司应按原约定退还全部运费。
(二)股东责任
宋某作为B公司唯一股东,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承担连带责任。C公司与A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不承担责任。
(三)费用判决
扣除已退7000元,判决B公司退还运费60734.6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A公司负担。
三、律师智慧与案件启示
(一)精准抓住关键事实
卢振荣律师精准抓住了B公司在A公司处于危困状态下提出显失公平方案这一关键事实,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成功主张撤销,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举证B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且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成功追加宋某承担连带责任,最大限度保障了A公司的债权实现。
(二)对货运代理企业的启示
本案也提示货运代理企业,转委托须经委托人同意,且不得利用对方困境压低赔偿,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卢振荣律师在这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他在其他类型案件中同样有着出色的表现,无论是
刑事辩护还是合同纠纷等领域,都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