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推荐:卢振荣律师成功辩护非法出售发票案,助当事人获缓刑轻判
解析
一、案例背景
卢振荣律师曾担任被告人曾某某的辩护人,代理被告单位某甲公司(某某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在2022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单位某甲公司经实际经营者曾某某、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股东曾某某(均另案处理)同意,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票货分卖方式,由曾某某指使公司员工陆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具体操作,向某乙公司(佛山市某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共计人民币759589.07元。
二、案件经过
2025年2月20日,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同日民警在曾某某住所将其抓获。案发后,某甲公司已退缴违法所得504714.37元,某乙公司已补缴税款。卢振荣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仔细查阅卷宗,深入分析案件情况。在辩护过程中,他提出曾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单位某甲公司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曾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504714.3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院采纳了卢振荣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曾某某在单位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四、律师总结
本案的辩护核心在于精准把握自首与认罪认罚两大从宽情节。卢振荣律师在阅卷阶段就梳理出曾某某虽未自动投案,但在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个人犯罪事实,依法可视为自首这一关键法律要点。同时,结合案发后被告单位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受票方已补缴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等客观事实,成功说服法院对曾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这一案例提醒企业经营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基于真实交易开具,任何票货分离的虚开发票行为均将面临严厉的刑事追责,即便事后积极退赃补税,仍难以完全免除刑事处罚。
卢振荣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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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振荣律师
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佛山
擅长:
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公司法、侵权
律师简介
卢振荣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现执业于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佛山市法律援助库骨干律师、佛山市禅城区法律援助库骨干律师。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和非诉案件,精于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案件,特别是在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以及经济类犯罪、职务犯罪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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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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