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振荣律师代理铁路货运合同纠纷,精准维权助A公司挽回损失
解析
案件委托
原告A公司(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B公司(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被告宋某(B公司唯一股东)、被告C公司(某某跨境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委托卢振荣律师代理此案。2025年1月,A公司与欧洲某买方签订家具购销合同,约定货物需在2025年2月20日前到达欧洲港口,逾期每日按合同总金额10%支付违约金。A公司联系B公司安排中欧班列运输,B公司承诺18至23天到达,运费9300美元。
案件经过
1月22日,A公司将418箱家具装柜交付B公司,并于2月7日支付运费人民币67734.69元。然而,货物迟迟未发出,经多次催促,B公司于2月17日承诺退还全部运费,但2月28日却反悔,仅愿退还1000美元,否则将货物拉回。A公司因货期紧急被迫同意。货物最终于3月16日才抵达目的地,欧洲买方以逾期交货为由向A公司索赔153763美元,A公司同意以抵扣后续货款方式赔偿。卢振荣律师代理A公司起诉,主张B公司退还运费、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宋某和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运输事务转委托给C公司,构成违约;B公司利用A公司货期紧急的危困状态,迫使其接受仅退1000美元的显失公平方案,依法予以撤销,B公司应按原约定退还全部运费。扣除已退7000元,判决B公司退还运费60734.69元及利息。宋某作为B公司唯一股东,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承担连带责任。C公司与A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A公司负担。
律师总结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撤销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认定。卢振荣律师精准抓住了B公司在A公司处于危困状态下提出显失公平方案这一关键事实,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成功主张撤销,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举证B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且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成功追加宋某承担连带责任,最大限度保障了A公司的债权实现。本案也提示货运代理企业,转委托须经委托人同意,且不得利用对方困境压低赔偿,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卢振荣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能力。除了这起案件,他还办理过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多起案件,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精准把握关键要点,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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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振荣律师
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佛山
擅长:
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公司法、侵权
律师简介
卢振荣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现执业于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佛山市法律援助库骨干律师、佛山市禅城区法律援助库骨干律师。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和非诉案件,精于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案件,特别是在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以及经济类犯罪、职务犯罪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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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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