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李某某是一名学徒,跟随被告尹某某的弟弟学习水电安装技能,每日有170元的补贴。被告尹某某承接了案外人李某某位于某某区某某镇某某科技产业园的装饰装修工程,其中包含水电安装部分。2025年3月29日,被告邀请原告到该工地进行水电安装工作。然而,意外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
意外发生
当日,原告站在被告准备的施工梯子上施工,由于梯子未放置平稳,原告不慎跌落,导致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距骨撕脱性骨折以及全身多处擦伤,随后住院治疗9天。原告认为,被告未提供安全施工用品和安全措施,也未检查施工工具是否牢靠,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案外人李某某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告,存在选任错误,应承担
连带责任。
诉讼过程
被告尹某某在诉讼中未进行答辩及举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李某某的起诉,并与李某某达成和解,李某某一次性支付了10000元。卢振荣律师代理原告向
法院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
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0499.38元。
责任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劳务关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提供安全施工用品及安全措施,也未检查施工工具是否牢靠,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未佩戴安全护具,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需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损失核算与判决结果
法院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详细核定,合计为33009.88元。按照责任比例,被告需承担70%,即23106.92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6298元以及案外人李某某已赔偿的10000元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尹某某赔偿原告6808.92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总结与启示
卢振荣律师在该案中精准举证被告未提供安全施工条件这一关键过错事实,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成功主张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他通过详细核算各项损失金额,并结合被告已垫付费用及案外人和解款项进行扣减,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此案提醒用工方,在劳务关系中必须提供安全施工环境和防护用品,否则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也提示务工人员,在作业时应佩戴安全护具,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以避免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卢振荣律师在本案中的出色表现,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委托人权益的全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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