纷争乍起,企业名誉蒙尘
2024年,一家大型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原告”)遭遇了一场名誉危机。因其业务外包的案外人拖欠
临时工劳务费,临时工(以下简称“被告”)在
公司大楼旁的公共道路上采取了搭设雨棚、拉横幅、用扩音器循环播放
讨薪内容等过激行为,还将现场视频发布到微信朋友圈和抖音平台,并设置视频定位为原告公司位置,配文指向“XX包工头甲
拖欠工资”,明确提及原告公司名称拼音缩写“XX”,这一系列操作迅速引发网络关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恶意诋毁企业声誉,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多面挑战,维权之路艰难
这起案件作为企业名誉权纠纷,面临着诸多挑战。被告主张其行为是合法维权,内容未捏造事实,主观上没有
侵权恶意;网络传播的影响范围和实际损失金额难以精确量化;被告与原告不存在
劳动关系,欠薪主体为案外人,被告可能主张原告存在管理过错;而且原告主张的
律师费尚未实际支付,经济损失难以确定。
策略出击,捍卫企业尊严
黄达民律师临危受命,接受原告委托后,采取了一系列精准有效的核心策略。
首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切断责任牵连。黄律师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被告与案外人形成
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并非付款义务主体,成功反驳了被告关于“原告对欠薪存在过错”的抗辩。
其次,系统固定侵权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通过
公证保全被告发布的微信朋友圈、抖音视频内容及传播数据,固定现场维权行为的影像资料,并统计视频浏览量、点赞数等传播数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
再次,论证名誉侵权构成要件,驳斥“正当维权”抗辩。黄律师指出被告在公共道路搭设设施、使用扩音器超出合理维权边界,将视频定位设置为原告公司、使用公司名称缩写,足以使公众产生不良联想;被告明知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仍将讨薪对象指向原告,存在主观恶意;视频传播导致网友询问“什么厂避坑”,原告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被告的发布行为与原告名誉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最后,合理主张赔偿范围,确保可执行性。主张律师费作为维权合理支出,虽尚未支付但属于必然发生费用,综合考虑侵权情节、传播范围、持续时间,主张经济损失赔偿。
胜诉告终,意义影响深远
最终,
浙江省
乐清市人民
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也由被告负担。
这起案件有着重要的典型意义。它明确了合理维权与侵权行为的边界,劳动者讨薪应通过合法途径,在用人单位门口采取过激方式并网络传播,超出合理维权范围;认定将视频定位设置为企业位置、使用企业名称缩写构成名誉侵权,对类似“地图炮”式网络侵权行为具有警示作用;提示企业在业务外包过程中应加强对承包方用工管理的监督,明确自身在承包方欠薪纠纷中的责任边界;法院判决设置的“替代执行”条款,为名誉权案件判决执行提供了可操作方案。
在纷繁复杂的法律世界里,黄达民律师凭借专业的素养和不懈的努力,为企业的名誉权保护贡献了自己的力量,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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