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背景:债权纠纷引出财产分割争议
某贸易公司(原告)因债权转让对被告A享有四十余万元及延期履行利息的债权,法院判决生效后,因A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终结。后来原告发现,A与其前妻B于2022年9月19日协议离婚,约定将价值约294万元的房产及价值约47万元的奔驰轿车全部归女方所有。原告认为这是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置约定。
案件难点:被告面临多重不利局面
此案件中,被告A面临诸多不利因素。从财产分割外观来看,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和车辆全部归女方所有,形式上符合“无偿转让”特征;债务形成时间敏感,离婚协议签订于2022年9月,而原告债权诉讼正在审理中,存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的嫌疑;原告还主张女方承担的债务远低于所获财产价值;且A名下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客观上影响了原告债权实现。
代理思路:多维度抗辩维护权益
黄达民律师接受被告B委托后,采取了一系列核心抗辩策略。
-论证财产分割的对价性:从债务承担角度,B实际承担了房产抵押经营贷两百万余元及A个人债务一百万余元,合计债务负担超过所获财产价值;从抚养义务角度,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抚养权一人一个,但实际两个孩子均由王x(化名)抚养,且林某某长期无经济能力支付抚养费,王x(化名)实际承担了双倍的抚养义务;综合考虑王x(化名)对家庭的长期贡献、子女教育支出等因素,财产分割具有合理对价。
-精准界定债权形成时间:明确指出原告债权的确认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法院判决生效日),而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早于债权确认时间近8个月。这表明离婚财产分割时,原告尚未取得确定债权,不存在“影响债权实现”的主观恶意和客观结果。
-引入市场估值与折旧计算:参考同小区二手房成交价,确定房产价值约294万元;按年贬值10%计算,车辆价值约46.9万元;而女方承担的债务达三百万余元,已超过财产总价值。
-强调离婚协议的人身属性:离婚协议兼具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不同于普通的财产转让行为。财产分割综合考虑了子女抚养、债务承担、家庭贡献等多重因素,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意见驳回原告诉求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全部采纳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核心认定,从抚养义务承担、财产归属和债务负担综合衡量,不存在利益失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存在减少责任财产、逃避偿债责任的主观恶意;原告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依据不足。案件受理费8千元、财产保全费2,988元均由原告负担。
这起案件不仅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也为类似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展现了黄达民律师在处理复杂法律问题时的专业能力和智慧。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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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达民律师
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地:温州
擅长:
工程建筑、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亮点:
获得“华律网认证嘉宾律师”等荣誉,受到过“华律网”等媒体报道,担任“律师”等职务。
律师简介
黄达民律师(咨询电话:17857238167)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擅长各类民商事案件,四年公安、法院工作经验,现在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参与房地产、建设工程团队。曾参与温州寅丰置业有限公司诉乐清市XX街道合湖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张某、郑某诉乐清中xx置业有限公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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