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2、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3、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小区发生偷盗事件,不是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末能履行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1、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业主家中被盗,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业主家中被盗,可能是物业在服务的某些环节、个别区域做得不够好,存在一般瑕疵,但不构成根本性违约,而不能成为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合法理由,但可以作为减收相应物业管理费的依据。
因不居住、未使用而拒交以房子还未居住,未使用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一般得不到法院支持。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而拒交,因在小区人身、财产受到损失而拒交,房屋流转已约定物业服务费缴纳方法而拒交。
1、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等。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也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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