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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员工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被解除劳动合同?

2024.04.11 公司法 1145人浏览举报
解析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类员工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得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第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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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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