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情况: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将原来的公租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租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
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以下人群可以分割拆迁补偿款:1、具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满一年,没有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2、具有常住户口自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居住的;3、无常住户口自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居住满五年的;4、具有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在外借房居住的;5、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户籍迁出,没有其他住房的。
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人: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3、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
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能享受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相关文件规定了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能得到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有相关法规规定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地补偿款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胎儿能分得征地补偿款。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是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对胎儿的份额保留也做了相关的规定。
原则上需要具有村集体成员资格,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逐年增加,这些人在未丧失成员资格前,仍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获得补偿款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