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等。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等。
基金托管人的法律性质是受托人。基金托管人需要依法和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即托管证券投资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基金托管人在下列情形下会被取消托管资格:不再具备法定的托管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在履行法定的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且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可以担任仲裁员的人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曾任法官满八年;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一般是由股东、社会人士等担任,如果是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则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不得担任的人员:1、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2、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管理人员;3、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由失踪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自愿担任;如果没有上述人员或者他们没有代管能力的,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财产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