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一)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二)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三)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五)金融业企业。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1、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2、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3、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4、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5、金融业企业。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作为债转股对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二)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
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2、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法律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系统。
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以下这些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等。
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优先考虑以下的优质企业:1、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2、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3、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其他解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