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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合伙企业应当向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2023.04.19 公司法 178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以下这些情形合伙企业应当向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的;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等。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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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报告编号:NO.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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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的;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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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形合伙企业应当向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的;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等。

    张福昊律师 2022.04.28 27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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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斌律师 2022.09.23 241人看过

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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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F》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F》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F》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F》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此外,根据《继承F》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 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应当经持有5/3以上合伙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同意。
    法律没有规定。 如果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有约定,按约定。
  •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而取得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应以何种方式承担?
    要承担,以退伙人财产承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份额内的债务
  • 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放弃继承人的份额
    尊敬的咨询者,您好,根据你刚刚咨询的问题,你的这个情况,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权利的,建议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应的权益较为合适。具体需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
  •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未成年孩子必要的份额如何计算?
    份额如何计算?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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