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人在境外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以备案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二)协助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三)协助备案人实施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召回工作;(四)按照与备案人的协议,对投放境内市场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以注册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二)协助注册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三)协助注册人实施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召回工作;四)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化妆品注册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可以,化妆品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可以,化妆品注册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境内的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取得化妆品注册备案用户后,方可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境外的注册人、备案人,通过其境内责任人的用户开展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业务。
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新原料研制报告;3、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4、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医疗事故的责任人是医疗机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流程如下: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2、管理部门受理后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3、技术审评机构审评并向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4、管理部门自收到审评意见后对符合要求的,颁发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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