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形: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报告编号:NO.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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