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能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被财产保全的房产不得进行买卖。如果对房产进行买卖交易,可能会被法院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根据法律规定,与本案有关的财产都可以保全,但是应在请求范围内。所谓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即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可以。具体要求包括: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已抵押的房产可以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财产保全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银行存款,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不应超出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当。
保全的房产不能抵押。《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三)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等。
以下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