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主体: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的保
证人资格与物保的财产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
合同无效。因此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2、标的:以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担保,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
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3、特别情形:如违反《
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的担保。如果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是由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作出的,该担保合同无效。此乃强制性规范。
风险提示: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当然不再承担担保合同所载明的担保责任。但有关过错当事人要根据相应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此种责任,属于《
民法典》所规定的
缔约过失责任。
这种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具体情形是: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
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担保人免责;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无论何种情形,无效担保合同之担保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后,仍可向债务人相应追偿。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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