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能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2、土地出让有偿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3、因单位撤销或迁移停止使用划拨的土地;4、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以下情形能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2、土地出让有偿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3、因单位撤销或迁移停止使用划拨的土地;4、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以下情形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2、土地出让有偿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3、因单位撤销或迁移停止使用划拨的土地;4、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以下情形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2、土地出让有偿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3、因单位撤销或迁移停止使用划拨的土地;4、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以下情形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2、土地出让有偿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3、因单位撤销或迁移停止使用划拨的土地;4、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以下情形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2、土地出让有偿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3、因单位撤销或迁移停止使用划拨的土地;4、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以下情形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2、土地出让有偿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3、因单位撤销或迁移停止使用划拨的土地;4、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收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利状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及调查报告;详细的土地补偿标准和金额。
下列情形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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