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
2024.04.12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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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如下:
1、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经审核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退还建筑施工企业60%的工资保证金;
2、设工程全部完工后,经审核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退还建筑施工企业剩余40%的工资保证金;
3、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全部完工办理决算后,经确认无拖欠行为,全部退还建设单位所缴纳的工资保证金;
4、资料: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的)经办人身份证原已交保证金的票据或存折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工程决算单;
5、行电脑打印的往来账目清单:自开工到竣工的往来账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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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率。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
- 法律依据
-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十九条,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责令用工企业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根据工资保证金支付承诺书,向清欠办出具《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由清欠办从该企业所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 (一)用工企业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受到农民工举报投诉或造成集体上访或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 (二)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筑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建筑资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 (三)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工程负责人隐藏、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四)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将工资或工程款支付给施工队长,造成拖欠的;
- (五)其他情形造成工资拖欠的。
报告编号:NO.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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