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村,甲与乙系父子关系,双方围绕村内xxx地“三角形水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了激烈争议。案涉土地实测面积0.61亩,所有权归当地村集体,后来该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巨大的利益冲突使得双方就承包权归属及征收权益产生矛盾并引发多轮诉讼。上世纪八十年代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时,甲、乙已分户,各自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案涉争议水田在第一轮承包时由甲户取得承包经营权。1990年左右,因乙家庭生活困难,甲将案涉水田交由乙实际管理、耕种使用。1988年、1998年两轮土地承包及延包过程中,甲、乙分别签订对应的土地承包合同与承包清册。然而,乙留存于当地农村经营服务站的1998年承包土地目录表,与档案馆存档的原始档案内容不一致,存在事后人工添加地块、四至等内容,该添加部分系乙联系原村干部私自填写。纠纷发生后,双方历经基层政府确权、行政复议、多轮行政诉讼,后甲提起
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水田承包经营权归甲方所有。一审
法院支持甲的诉讼请求,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甲面临着再次陷入
官司的困境。
本案中,施新沛律师作为甲的代理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了一系列工作。首先,她仔细梳理核心法律问题,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明确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无需前置行政确权,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而认定本案民事诉讼受理程序合法。接着,精准适用对应
法律法规,以土地承包权属认定以档案馆留存的原始承包合同、档案资料为准这一规则,指出当地农村经营服务站留存的材料存在人为事后添加内容,并非发包方正式确权行为,不具备合法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乙享有承包权的依据。同时,她全面梳理完整证据链条,发现乙在庭审中作出前后矛盾的陈述,为法院对乙作出不利认定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庭审中,施新沛律师清晰陈述代理意见。她强调乙提交的家庭调解协议、社区居委会证明等证据,经核查均无法证实其享有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调解协议未涉及争议地块权属,社区证明系乙提前拟定内容后盖章,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均不具备证明效力。面对案件的疑难问题,如区分实际使用与承包权的关系,施新沛律师指出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方可保留承包权,仅流转土地经营权交由他人经营,乙长期实际耕种、管理案涉土地,仅属于享有土地经营权,不能据此否定甲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甲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乙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确认案涉xxx地的“三角形水田”(实测0.61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甲所有;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均由乙承担;本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法院认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民事诉讼受理程序合法,以档案馆留存的原始承包合同、档案资料认定承包权属,对乙前后矛盾的陈述作出不利认定,明确实际使用与承包权的区别,对乙提交的其他佐证证据不予采信。
施新沛律师是
湖南湘州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
花垣县妇联兼职副主席,湖南省婚姻研究会理事。她毕业于吉首大学经济法专业,自1997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来,施新沛律师荣获众多荣誉,如2009年荣获“花垣县感动苗疆十大杰出女性”荣誉称号、2016年被国务院妇女儿
童工作委员会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等。她办理的多起案件被评为典范案例入选各类案例库和论文集。在本案中,施新沛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帮助当事人甲维护了合法权益。在后续的案件处理中,她也定能继续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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