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乙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确认案涉xxx地的“三角形水田”(实测0.61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甲所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800元均由乙承担,此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
甲与乙系父子关系,都是某村村民,他们因村内xxx地“三角形水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了争议。这块地实测面积0.61亩,所有权归当地村集体,后来被纳入征收范围,双方就承包权归属及征收权益闹得不可开交,还引发了多轮诉讼。
上世纪八十年代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时,甲、乙已分户,分别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案涉争议水田在第一轮承包时由甲户取得承包经营权。1990年左右,因为乙家庭生活困难,甲将案涉水田交给乙实际管理、耕种使用。1988年、1998年两轮土地承包及延包过程中,甲、乙也分别签订了对应的土地承包合同与承包清册。然而,乙留存于当地农村经营服务站的1998年承包土地目录表,和档案馆存档的原始档案内容不一样,存在事后人工添加地块、四至等内容,而这些添加部分是乙联系原村干部私自填写的。
纠纷发生后,双方先是经过基层政府确权、行政复议、多轮行政诉讼,之后甲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水田承包经营权归自己所有。一审法院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但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施新沛律师接手此案后,面临着诸多挑战。乙留存的承包土地目录表存在篡改情况,且乙还提交了家庭调解协议、社区居委会证明等证据试图证明自己对土地的承包权。
施律师首先从诉讼路径合法性入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明确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无需前置行政确权,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定了本案民事诉讼受理程序合法。
接着,在承包档案效力认定方面,施律师强调土地承包权属认定应以档案馆留存的原始承包合同、档案资料为准。当地农村经营服务站留存的材料有人为事后添加内容,并非发包方正式确权行为,不具备合法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乙享有承包权的依据。
对于乙在庭审中前后矛盾的陈述,施律师结合证据规则,让法院对乙作出不利认定,认定其未合法取得案涉土地承包权。同时明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方可保留承包权,仅流转土地经营权交由他人经营,乙长期实际耕种、管理案涉土地,仅属于享有土地经营权,不能据此否定甲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最后,对于乙提交的家庭调解协议、社区居委会证明等证据,施律师进行核查,指出调解协议未涉及争议地块权属,社区证明系乙提前拟定内容后盖章,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均不具备证明效力。
在这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认定纠纷案中,施新沛律师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精准的判断力,抓住案件关键要点。从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到各类证据的效力认定,施律师都能准确把握,为当事人甲赢得了最终的胜利。
施新沛律师是
湖南湘州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同时担任花垣县妇联兼职副主席,湖南省婚姻研究会理事。她毕业于吉首大学经济法学专业,1997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11年成为专职律师。自1998年以来,多次获县、州、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表彰,荣获众多荣誉称号。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值得有相关法律需求的您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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