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地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权益分配一直是重要事务,涉及众多村民的切身利益。当村民认为自身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为其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核心名词解释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指的是因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诸如土地
征收补偿款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事务时,对成员权益造成侵害而引发的纠纷。在这类纠纷中,主要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法》则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规范,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
李舟剑律师与案例介绍
李舟剑律师是
湖南楚昭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律师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他的主攻业务包括再审、申诉、检察监督,
刑事辩护以及行政诉讼、民商事疑难案件。在再审业务方面,他专注于省高院再审、最高法巡回法庭、检察院抗诉等业务,主要承办民商事、行政案件,尤其是一二审败诉、再审被驳回的案子。他的团队着重抠
民事诉讼法法定再审事由,不写情绪化申冤文书,而是侧重程序瑕疵、证据问题、法律适用错误等方面,客观评估案件翻盘可能性,没有空间的不接案忽悠当事人。
曾有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熊某一家三口与某村民小组就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产生纠纷。一审法院支持熊某诉求,二审法院却以三人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成员资格为由改判驳回。熊某一家三口申请再审,李舟剑律师代理此案。
实务解读
在现实当中,这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出现的原因较为复杂。一方面,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相关分配方案时,可能会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比如在上述案例中,以性别和婚姻状况为由区别对待村民,像“入赘婿、外嫁女子女不能参与分配”这样的观念导致了不公平的分配方案产生。另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在决策过程中,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过度强调村民自治,却忽视了村民自治决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原则。
常见场景包括在土地征收时,有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不合理理由,如曾经外嫁、户口迁移时间等,将部分成员排除在征收补偿款分配范围之外;在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时,对不同家庭背景、性别等成员区别对待,导致成员之间享受的权益不同。
补充实务提醒
在处理此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时,有几个重点需要注意。首先,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在涉及成员资格认定时,像户籍证明、长期在当地生产生活的证据、土地承包经营相关证据等都非常关键。比如在案例中,李舟剑律师通过详实的户籍、生活轨迹及同组其他村民分配对比证据,有力论证了当事人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质要件。其次,要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和程序合法性。在提起再审等程序时,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找出一二审中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再者,普通老百姓容易踩的坑是在遇到纠纷后,情绪化地处理问题,没有理性分析案件情况和法律依据,或者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贸然起诉,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李舟剑律师执业证号为14301201910120648,执业于湖南楚昭律师事务所,其联系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四方社区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金座22楼2201-2205。
本篇仅为普法参考,各地司法实践、地方细则存在差异,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问题建议结合当地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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