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入再审助熊某一家获5.9万征地补偿款,案件具多方面借鉴意义
解析
某村民熊某一家三口维权初期,经历一审胜诉与二审败诉。二审法院认定三人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成员资格,驳回其诉求。熊某一家面临征收补偿款无望的风险。此时李舟剑律师介入,通过再审程序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最终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熊某一家获得5.9万余元土地征收补偿款。
一、案情简介
上世纪八十年代,某村民小组原成员卢某之父卢某甲作为户主承包了该组土地。卢某甲去世后,卢某与其兄卢某乙各继承50%承包地。1997年卢某与熊某结婚,婚后熊某将户口迁入该村民小组,二人育有熊某甲、熊某乙,两子女出生后也落户该组。2015年该组土地被征收,某居委会拨付了征收款。2018年至2022年,该村民小组三次制定分配方案,卢某乙一家(含儿媳、孙子女等)全额获得征收款,而熊某一家三口却因熊某是入赘婿、熊某甲与熊某乙为外嫁女子女被排除在分配范围外。熊某一家三口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征收补偿款5.9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诉求,但二审法院以三人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成员资格为由改判驳回。之后,熊某一家三口申请再审。
二、律师核心代理意见
(一)从承包经营事实来看,虽然熊某一家三口未单独取得承包地,但卢某继承的土地实际上是由卢某与熊某一家共同承包经营。自熊某户口迁入后,他们长期在该小组生产生活,与村民小组形成了紧密的生活与生产联系,应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二)依据相关法律,男女平等原则贯穿于民事权利的各个方面。某村民小组制定的征收款分配方案,以性别和婚姻状况为由区别对待村民。该小组向非原承包户的卢某乙家属发放补偿款,却剥夺同等情形下的卢某家庭权益,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
(三)村民自治是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但村民自治决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能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村民的基本财产权利。某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侵犯了熊某一家三口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合法权益,该方案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三、案件意义/办案启示
本案穿透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实质,对于区分村民自治中的合法与违法界限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同类案件中,不能仅仅依据表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情况来判断村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应综合考虑户籍情况、实际生产生活状况以及是否形成真实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等因素。本案对同行业企业和实务律师的借鉴意义在于:
对于企业而言,尤其是涉及集体决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在制定涉及成员权益的方案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杜绝以任何性别、婚姻状况等不合理因素进行区别对待,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平等性。
对于实务律师来说,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善于挖掘案件背后的核心事实,不能局限于表面证据。在本案中,李舟剑律师能够从家庭承包经营实质和村民自治的合法边界两个关键角度切入,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同时,要充分运用证据规则,通过详实的户籍、生活轨迹及同组其他村民分配对比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论证当事人的主张,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简介
李舟剑律师是湖南楚昭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和律师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其团队主攻再审、申诉、检察监督业务,专注于省高院再审、最高法巡回法庭、检察院抗诉等民商事、行政案件。对于一二审败诉、再审被驳回的案件有深入研究,专门抠民事诉讼法法定再审事由,避免情绪化申冤文书,侧重于程序瑕疵、证据问题、法律适用错误等方面,客观评估案件翻盘可能性,不做无意义的接案承诺。
该团队还擅长刑事辩护,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等结果,尤其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方面有丰富经验。同时,在行政诉讼、民商事疑难案件处理上也展现出较强的专业能力。
李舟剑律师执业证号为14301201910120648,初始执业日期为2019年。其所在的湖南楚昭律师事务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四方社区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金座22楼2201-2205。
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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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舟剑律师
湖南楚昭律师事务所执业地:长沙执业7年
擅长: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行政复议、经济犯罪
律师简介
李舟剑律师,联系电话;18890060627,现任湖南楚昭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主要从事再审业务和刑事辩护。李舟剑律师曾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七年,积累了丰富的审判实践和司法实务经验。2018 年辞去公职后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形成了兼具司法视角与律师思维的专业优势。李舟剑律师长期专注于各类疑难复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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