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纠纷律师办案复盘:“假
离婚”协议房产分割全解析
我是张月红,
上海汇业(
宁波)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也是海曙金石榴女律师维权站驻站律师。自2012年执业以来,专注婚姻家事领域14年,承办案件1000余起。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战经验,处理各类复杂婚姻家事纠纷,尤其擅长
公司股权分割、大额不动产分割等疑难案件,连续多年获律所“杰出合伙人”等荣誉,还收获多面当事人致谢锦旗。
案件整体概况
沈某某与陆某某自2005年
同居,2008年
结婚,婚后未育。2008年3月,沈某某购得位于宁波市
鄞州区某路房屋一套,初始登记在其名下,婚后陆某某被加名。2018年12月,为获老宅
拆迁安置利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假离婚”及房屋附条件归属,随后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因房屋分割达不成一致,沈某某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
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双方确认房屋市场价值115万元。
本案核心争议与办理阻碍
争议焦点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涉案房屋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
争议焦点二:涉案房屋应如何分割,产权份额如何确定。
办理阻碍在于,“假离婚”协议性质及效力认定复杂,双方对协议中房屋分割约定解释不一,且陆某某主张的出资证据不足,同时沈某某存在
婚内出轨过错,增加了
财产分割的复杂性。
律师分步办案实操方案
1.深入研究案件材料,精准把握“假离婚”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核心要点,为论证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奠定基础。
2.系统梳理
购房合同、产权登记等证据链,确立原告为主要出资人的事实,强化我方主张的合理性。
3.考虑到原告婚内出轨的过错情况,制定合理诉讼策略,在法律框架内为原告争取最大权益。
案件最终处置结果
涉案房屋归原告沈某某所有;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陆某某房屋折价款46万元。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同类纠纷法律提醒
1.签订涉及财产分割的协议时,务必明确约定内容,避免模糊不清导致争议。
2.保留好出资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财产的实际来源和归属。
3.婚姻关系中应遵守忠诚义务,否则可能在财产分割时处于不利地位。
在婚姻家事纠纷中,法律关系复杂多变,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对法律条款的精准把握以及诉讼策略的制定都至关重要。专业律师的介入能为当事人理清思路,最大程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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